请问股东能否委托专业人员代为查阅其股权?

时间:2023-11-21 作者:连云港律师

股东可以委托专业人员代为行使查阅的权利。只需要出具委托文件,并写明委托范围即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业人员查阅可能更容易发现公司账户中存在的问题。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股东是可以委托专业人员代为行使查阅的权利的。
股东行使查阅权并非是一种专属性身份行为,委托他人查阅也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因此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查阅权是允许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股东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查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股东的查阅权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所以该行为适用民法典关于代理的一般性规定,即查阅权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本文链接: http://www.sabanti.com/156456.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下一篇:暂无
友情链接: 萍乡律师 广州合同律师 辽阳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网 杭州民事诉讼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网 杭州普法教育网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在线律师咨询网 杭州遗产律师 盘锦律师 葫芦岛律师 伊春律师 嘉兴律师 阜阳律师 赣州律师 长沙律师 河池律师 怒江律师 南宁律师 南昌律师 抚顺律师 慈溪律师 诸暨律师 杭州离婚律师 杭州婚姻家庭律师 庆元律师 赣县律师 青山湖区律师 上高县律师